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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13:16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西安市慈善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是指依法成立,参与或从事慈善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对慈善事业发展具有影响推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本会积极开展项目合作或长期关注支持本会慈善工作的社会组织、捐赠机构等法人机构。
个人会员是指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家、艺术家、资深专家和学者等;与本会积极开展项目合作或长期关注支持本会慈善工作的机构代表、捐赠方代表;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热心慈善公益工作的医护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及志愿者;各级政府表彰的各界英模人物;扶贫济困、助人为乐、默默奉献的慈善人物和慈善机构工作者;热心支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自然人。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慈善事业,愿为慈善事业做贡献;
(二)自愿加入本会,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愿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事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西安市慈善会单位会员申请表》、《西安市慈善会个人会员申请表》。会员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本会各会员、本会内部或区县、开发区慈善(协)会推荐的方式发展入会;
(二)由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授予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及要求;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以会员身份、名义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
(六)按工作要求,分享其在慈善领域开展的工作成果等信息资料;
(七)享受本会各类慈善荣誉;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公众形象;
(三)充分发挥会员资源优势,自身或通过自身影响力动员社会力量捐赠善款善物、贡献专业知识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各种慈善活动,为携手提升本会在慈善领域的影响力,实现共同富裕贡献力量;
(四)积极发展新会员;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沟通工作;
(六)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自觉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退会与除名
第八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发生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会员条件情形的;
(三)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 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以及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名义组织各种非法或营利活动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决定,给予除名。
第十条 单位会员正式注销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个人会员死亡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视为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后,本会收回原会员所持《西安市慈善会会员证》,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原则上本人为联系人,特殊情况可指定代表作为联系人,确保与本会组联部门日常沟通联络顺畅。
第十三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自觉、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以下变更情况,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
(一)单位会员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发生改变;
(二)单位业务范围和宗旨发生变化,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注销、撤销等;
(三)个人会员重要信息变更及所在单位发生变化;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五条 为本会或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给予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彰;
(二)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七章 会费缴纳
第十六条 会费按照年度收取。每年1月31日前交付本年度会费,新入会的会员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当年会费。会员退会或被终止会员资格时,不退还已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1、区县、开发区慈善(协)会、企业单位及基金会:10000元/年;
2、各类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5000元/年;
3、社会服务机构等其它单位:2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标准为:100元/年。
第十八条 会费的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严格用于慈善事业发展,专款专用,并接受全体会员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鼓励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踊跃自觉多交多贡献,多出部分作为慈善捐赠善款,开具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或荣誉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事宜的修改、变更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