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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慈善事业如何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作用

2022-12-12 09:45来源:高陵区慈善会

【编者按】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慈善法》,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推进全市慈善理论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2022年5月市慈善会向各区县、开发区慈善(协)会印发了《西安市慈善会关于做好2022年慈善理论研究工作的通知》(西慈发〔2022〕24号),要求各区县、开发区慈善(协)会要积极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工作,并向市慈善会报送调研报告或研讨文章。雁塔区等慈善会率先响应,并于近期报送了《对提升慈善募捐能力的几点思考》等调研文章。今日起我们将陆续刊登有关调研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市慈善会宣传部


浅谈慈善事业如何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方式,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补充,通过完善第三次分配的社会自我动员机制,可以进一步发挥慈善事业的潜力,对促进共同富裕具有积极意义。那么,在第三次分配中,应如何有效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助力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有三个特性,一是第三次分配本身具有的社会性,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既不能完全属私,也不能完全属公,而是被扩展为私人或者公共机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志愿行动。所以第三次分配是中国政治经济环境下的特殊概念。这种社会的包容性使得第三次分配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都能够自愿参与进来,依据社会价值理念和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公益资产来开展资源的再分配。

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属性和公益属性决定着社会各方参与。在如今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中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以在道德的力量驱动之外,人们也可以对文化艺术体育的热爱等各种因素参与第三次分配,这种参与不仅仅为了实现现实利益,因此第三次分配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属性。在我区今年的工作计划中就有着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相关价值属性,授牌怡阳乒乓球俱乐部“爱心乒乓球俱乐部”的称号,宣传全民运动,提高我区群众体育健康意识,吸引社会各方参与公益活动。因此,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属性绝不仅仅是扶贫济困,而是包含着众多的社会价值,而多元社会价值的实现则需要社会各方都能参与;第三次分配是指向非营利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也就是各方参与第三次分配并不是要从这种资源转移中获得自己私人的物质利益。公益性仍然是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属性,虽然社会企业作为新的组织形式逐渐在第三次分配中得到认可,不过其也应是公益性的。只有这样,社会企业才能同其他性质的企业形式区分开来。因此,人们要自愿地为公益而行动还需要精神境界的提升。个体的这种提升也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的提升。这就需要由社会的合力来推动和调动各方,这种调动包括动员、鼓励、调适等各种方法。如果没有这种动员机制的调动,以公益性作为本质特征的、全社会各方参与的第三次分配就很难形成。

慈善组织在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时候,要针对存在问题做出因地制宜的解决方法。现如今在实施慈善活动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一是大众对慈善组织的质疑性,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大众对慈善机构戴起了“有色眼镜”;二是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影响慈善事业发展;三是慈善制度体制的不完善,导致慈善活动的延续性差;四是慈善人才的稀缺。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解决存在问题。

一、建立现代慈善组织制度

应着力建立现代慈善组织制度,畅通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投身慈善回报社会的渠道。要充分发展慈善服务机构,强化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制度的有效衔接,支持慈善力量与政府同向发力,精准补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乡村振兴,共同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提高慈善事业的协同性和整体效果。引导慈善资源向基层倾斜,支持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展服务。鼓励引导企业家设立慈善基金会,鼓励依法设立企业(名人)冠名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发展社区基金会,壮大直接服务基层群众的慈善力量。鼓励社区基金会和市、县慈善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困难群众救助等活动。推动“五社联动”,形成服务社区居民、创新基层治理、增进社会和谐的合力。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加快推动慈善信托发展,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参与慈善活动,提供可持续资金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

要发挥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倡导、管理、规范、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积极推进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慈善行业优惠政策的融合,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督促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严格查处慈善领域违法行为,及时防范化解风险,净化发展环境。对那些社会口碑好、发挥重要作用的慈善组织,政府要加以褒奖和鼓励;对那些“害群之马”要严加惩戒,绝不姑息,对非法运作的慈善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建立政府引导慈善力量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统筹协调机制,明确慈善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力义务,充分发挥慈善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慈善组织以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为目标提升自我建设和服务能力,更好连接社会爱心资源和群众服务需求。将慈善行业纳入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切实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三、积极引导发展

积极顺应互联网发展,运用网络宣传慈善,用足网络慈善面广、灵活、高效等特点。

探索推动数字技术和慈善事业深度融合,实现慈善领域全程跟踪、智能分析,使慈善管理更智能、慈善服务更智慧。完善慈善事业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深化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快推进低保、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促进慈善资源有效流向群众需求,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要推进慈善法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慈善组织和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善、依法行善、依法促善的良好局面。将已出台、行之有效的相关法规加以整合,明确慈善事业必备的法律定位和法律属性,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主体资质、监管规制、活动程序、会计准则和主管机关;积极推进慈善领域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慈善法已明确的各项慈善促进措施,保障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发展。要积极推进慈善法修订工作,将党和国家对慈善事业的新定位体现出来,进一步拓宽法律规制范围,增加“网络慈善”专章,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对共同富裕的推动作用。

四、加大慈善激励力度

加大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和对慈善捐赠者的政策支持,对慈善信托的财产委托环节所得税优惠比照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支持慈善信托委托人与公益捐赠享受同等税收优惠,为第三次分配提供协调配套的政策支持;增强对志愿服务的支持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进一步明确社会优待和适度物质回馈,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人身意外保险等必要的资金支持。适当提高捐赠所应减免税收的优惠限额,享受减免范围应扩大到所有依法注册的慈善组织,以此吸引更多培育传播慈善理念;要深刻认识慈善事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共同富裕新征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践行党的为民宗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高度,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促进共同富裕,将增强全民慈善意识纳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广泛调动民众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增强先富带后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大力推进慈善理念培育、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文化传播,加大慈善宣传表彰力度,强化对慈善捐赠者和慈善从业者的精神鼓励。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不仅是鼓励先富帮后富、实现社会互助与政府救助对接的有效措施,更是培育形成“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帮助人”的慈善意识的主要途径;加强慈善文化的宣传引导,畅通志愿服务渠道,发挥榜样带动作用,加大对先进慈善人物、组织和企业的表彰奖励力度,利用媒体充分讲述他们向善行善的感人故事,增强道德感召力、行为影响力,为慈善事业发展和第三次分配营造“人人心怀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慈善人才培养力度

目前,我国从事慈善事业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应大力推动慈善从业人员的培养工作;推进慈善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积极推动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等加大培养慈善专业人才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评价体系。采取有效方式,培训现有的慈善工作者,不断丰富专业知识和提高工作技能。在大学院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慈善事业专门人才,为社会输送有专业特长的慈善工作者;鼓励企业和个人向慈善组织捐助善款,并从事慈善事业。


( 编辑:权安超 审核:阿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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